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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定“防跳槽”违约金无效

作者:未知 2011-08-21 23:44:31 1406 来源: 劳动午报
小王2009年7月毕业后便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,并与该企业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。今年7月,小王想跳槽,于是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。不料,公司要求按照当初劳动合同的规定,要求小王交纳5000元违约金。小张这才仔细看了当初的合同,来到卢沟桥乡司法所咨询如何维权。

  卢沟桥乡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介绍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5条规定:“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。”即除了竞业限制和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后规定了服务期之外,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单纯地约定违约金都是无效的,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。

  同时,《劳动法》第79条规定:劳动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;调解不成,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,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   本案中,小王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,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。在此也特别提醒广大职工,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文本,避免权益受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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