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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经理只因成立工会被解聘?

作者:未知 2009-11-09 10:17:00 280 来源: www.jobcc.net
在一家美资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的崔女士,因其在公司成立工会,公司便以她私自提供工会相关申请文件、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、非法使用公司公章为由,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。崔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定该公司支付崔女士赔偿金、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。

    据崔女士介绍,她与所在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崔女士担任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职务。后来,崔女士在相关上级工会指导和批准下,组建了该公司的工会组织。

    2008年12月15日,被告公司以崔女士私自提供工会相关申请文件、冒用法定代表人签字、非法使用公司公章设立工会的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,解除与崔女士的劳动合同。

    对此,崔女士认为,她通过合法程序、经过上级工会机关批复后,组建被告公司的工会组织。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,她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,并且是在履行《工会法》规定的职责,不存在任何过错。

    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据法规规定,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。崔女士在上级工委指导、批准下成立工会,她本人同时被选举担任工会主席,符合法律规定。